申请人:石家庄祁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07288号“逸美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逸美苑”及图形构成,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343229号“M”商标、国际注册第770113号“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有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