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庆元贝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丽水市君伟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23483号“贝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贝菇”及图形组合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362410号图形商标除图形部分外仍有显著的中文予以区分,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