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富邦多层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65043号“FULLBEST 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451302号“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50640号“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应项的规定,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材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处于相对独立位置的英文字母“B”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要素相同,同时使用在计算机、电子芯片、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芯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英文“FULLBEST”可译为“完美的最好的”,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