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隆福源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非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436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554130号“百卓展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356877号“美菲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应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树”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中处于相对独立位置的图形所示事物均为“树”,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同时使用在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