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凡迪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44059号“凡迪基因F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69734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