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营口港融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兄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00408号“港融大数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705716号“耀源科技YAOYUANKEJI及图”商标、第18363653号图形商标、第22263617A号“仓海腾 ARTV及图”商标、第6483197号“融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汉字同时有从右向左认读的习惯,引证商标四亦可能被认读为“港融”,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港融大数据”与其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