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ONFIGURA SVERIGE AB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7836号“CONFIGU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514683号“XINCHANG及图”商标、第11062141号“I 摄会及图”商标、第15377997号图形商标、第184109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