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商产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55987号“DALLAS MAVERICK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12219号“MAVERICK”商标、第12630769号“Della's”商标、第20830828号“DALA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视觉效果、字母构成、含义、主体显著性部分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经具备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紧密的联系,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百度百度对达拉斯独行侠的介绍页面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拉丁字母组合“DALLAS”、“MAVERICKS”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口香糖、巧克力、糖果、蛋糕、方便面、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八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拉丁字母组合“DALLAS”、“MAVERICKS”及图形构成,其中“MAVERICKS”所占比例较大,为其显著认读部分。“MAVERICKS”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MAVERICK”,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在上述八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用调味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口香糖、巧克力、糖果、蛋糕、方便面、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八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用调味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