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846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及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667430号“中科天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86586号“大唐双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112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设计理念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及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城市规划、地质勘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测试、技术研究、测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