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兆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79847号“兆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946256号“兆佳优品 ZHAO 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经查询,引证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恳请依据引证商标的确切结果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档案、申请人在服装行业获得荣誉、经营场所照片、广告宣传合同及照片等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兆佳”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兆佳优品”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