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绍菲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兰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82780号“团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729995号“伍叶环球纺织及图”商标、第17032517号图形商标、第14318229号图形商标、第8400547号“鑫宜宝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