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永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嘉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29206号“养护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养护者”构成,指定使用在“密封接头(引擎部件)”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