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老板很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22436号“老板很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老板很二”构成,其中,“很二”系网络用语,与“老板”二字连用,具有调侃、自嘲之含义,指定使用在“餐馆”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