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神域世界影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29304号“神域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770012号“神话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并未实际使用。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对应关系。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神域世界”与引证商标“神话世界”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