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美仁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373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品牌,被赋予了丰富的内涵,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772595号“先创及图”商标、第15912349号图形商标、第1768169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已有许多与本案情形相近的商标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联系。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婴儿食品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空气清新剂、人用药、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已共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