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漯河好辣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65001号“岀口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在地辣椒产业为河南漯河的十大特色之一,申请商标以“出口”为主打品牌,以“椒”为主要产品,设计独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列举其它商标注册情况。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岀口椒”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方便面、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原材料、成分、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它商标获准注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