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君婷
委托代理人:阳江市品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47044号“BO GONG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BO GONGJIANG”及图形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971465号“BAOLA及图”商标相比,在显著识别文字、含义、构图特点等方面差距较大,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