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76339号“网校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体特定含义,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并其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中,其显著性得到进一步增强,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以光盘形式提交):软件著作权证书、公司基本情况介绍、产品合同、发票、感谢信、合作校名单、百度统计浏览量、展会合同、发票现场照片、捐赠活动现场照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网校通”,其使用在指定的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