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普锐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36104号“PREMI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140344号“PREMIUM PRODU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00604号“QUALITY AND TRUST TOPVALU PREMIU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13534号“PREMIUM AEROT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44515号“KYB PREMI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显著识别单词“PREMIUM”,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防盗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报警器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车辆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车辆用减震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