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九龙浩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熠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92573号“木雅风情小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木雅风情小镇”并非直接表达出“安排游览”,消费者最直观的感受即为一个可以观赏旅游的地方。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该标识使用在“安排游览”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