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风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61523号“召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召公”是历史人物姬奭的别称,辅佐周武王灭商朝、创建周朝。“召公”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