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日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40652号“Pls-turn-down-the-volu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显著性,指定使用在首饰配件等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旗下“播broadcast”等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工商信息;荣誉证书;申请人媒体报道;申请商标文字释义;“首饰”百度百科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首饰配件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