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八维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76560号“八维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0020873号“八维”引证商标、第19644397号“八维”引证商标在文字及整体构成等方面尚有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若并存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