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昌市启博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888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4160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消费者基础。三、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享有在先著作权,应获得法律保护。四、引证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应由有关部门应由查处,申请人已经请求相关部门予以处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工过的坚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享有的著作权并不能当然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所有人是否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委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