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皮克及克劳伯格股份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51427号“GILBER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322467号“GILBE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讨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委提交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的共存协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GILBERTO”与引证商标“GILBERT”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