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639371号“滴滴安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滴滴安行 22639371

阅读:84787 2018-08-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39371号“滴滴安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786599号“滴滴减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31290号“滴滴微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1…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39371号“滴滴安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786599号“滴滴减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31290号“滴滴微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141908号“嘀嘀服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506627号“滴滴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563044号“滴滴找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800161号“滴滴财税www.365CF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503463号“滴滴家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1477648号“滴滴速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952748号“滴滴打球管家DIDI GOLF CHAMBERL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2214705号“滴滴分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052171号“滴滴跑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7062877号“滴滴打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1500362号“滴滴专修DIDIZHUANX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2431460号“滴滴快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均处于权力状态不稳定阶段,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介绍;

  2、审计报告;

  3、引证商标七、十一异议理由;

  4、引证商标十、十四的档案信息。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八、九、十、十三、十四经商标局注册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截止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十一、十二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滴滴安行”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十一、十二的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调查、市场营销、人员招收、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十一、十二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十一、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639371号“滴滴安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滴滴安行 2263937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2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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