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木月美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95556号“木月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7482553号“湘美 XIANGM及图”商标、第7025894号“湘美 XIANG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视觉效果、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