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贝恩品牌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633703号“BRIAN ATW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387819号“BRIAN ATW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我委于商评字[2016]第0000074591号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不予核准注册,第10051501号“BRIAN ATW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我委于商评字[2015]第0000022960号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