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连奇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允涛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6日对第15497886号“涟依LIANY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4343598号“漣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西安市,而且是申请人的特许加盟商,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宣传图片及公众号截图。
2、销售发票。
3、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
4、特许加盟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5、纳税证明及财务报表。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7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于2007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上。后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涟依”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漣漪”从文字构成、呼叫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方面较为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水(饮料);矿纯净水(饮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五条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