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政良
委托代理人:北京豫商德信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06488号“古韵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362717号“古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49157号“古墓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542674A号“古道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为了保护自己知识产权而申请注册的。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和三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安排选美竞赛、摄影、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表演(演出)、摄影、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