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润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77520号“未来视界FUTURE 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061305号“未来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18741号“未来世界Future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24719号“未来食界WELAISHIJ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被驳回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完全相同或类似。引证商标之间已共存,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亦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实际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蔬菜沙拉、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干蔬菜、蛋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蔬菜罐头、腌制水果、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共性,分别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