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扎格亚美利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45802号“miraculo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4076695号“神奇数字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我委审理时,该商标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91822号“神奇”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