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VERIGES ANGFARTYGS ASSURANS FORENING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4188号“THE SWEDISH 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在第41类服务上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较强显著性,申请商标中“SWEDISH”并不是国家名称,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1.瑞典公司登记局出具的申请人在瑞典的公司登记信息及翻译;2.[2012]高行终字第1671号行政判决书;3.申请商标在其他地区注册商标的商标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SWEDISH”,可译为“瑞典的、瑞典语”,与外国国名“瑞典”相近,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国名的其他含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