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暨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83619号“美丽秘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78409号“美丽秘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方式、识别方式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销售合同;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得的荣誉证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