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钊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93250号“白洋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46956号“白洋淀温泉城BAIYANGDIAN HOT SPRING 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元素、呼叫、整体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白洋淀”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文字“白洋淀温泉城”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带、假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装饰花边、假发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