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宗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瑞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对第16420991号“Ideal Protei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英文整体含义为“理想的蛋白质,完美的蛋白质”,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核定使用商品的质量和品质产生误认,类似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网络搜索的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其他案件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参考性。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争议商标的产品图片、宣传册及发票。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成立,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补充提交了网络搜索证据。
我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5年2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起泡饮料用粉、饮料香精、啤酒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由英文“Ideal Protein”和图形构成,其中“Ideal Protein”可译为“理想的蛋白质”,核定使用在起泡饮料用粉、饮料香精、啤酒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其含有比其他食品更好的蛋白质成分,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原料或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