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德信行涂料原料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中山市德信行涂原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巴比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79520号“帝唯斯 DEWE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0495244号“蒂唯斯 DIVES”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11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143788号“亚伽美照明 YA JIA MEI LIGHTING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