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安福利生慈善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济南诚智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483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具有较强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41304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娱乐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