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清市春雷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信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308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340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240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81348号“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设计风格、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三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电箱(电)、电器接插件、电度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配电箱(电)、配电盘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断路器、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高度计、安培计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