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嗨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00755号“马上汽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大量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062309号“马上 Marsu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46414号“马上有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检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马上汽车”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马上”,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