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50043号“闹闹游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412341号“闹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他人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游戏软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手提电话、电话机、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电池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99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在电子芯片、半导体两项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游戏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芯片、半导体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