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25678号“王者起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231315号“王国:起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王者起源”与引证商标“王国起源”文字构成相近,仅有一字之差,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