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欣科富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61558号“PSBherb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637012“波斯唯宝PSBhel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herb”易被理解为“药草”用于指定使用的洁肤乳液、洗发液、香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化妆品用香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牙膏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洁肤乳液、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牙膏等其他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PSBherb”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PSBhelb”仅有一个字母之差,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