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志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01758号“宮滿西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大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特定关系。申请商标文字书写并非不规范,将其使用在餐饮行业上不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9887725号“宫满西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与各大服务平台及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2.大众点评网“宮滿西廷”餐厅主页及对餐厅的榜单评价;3.餐厅外招牌、菜单、账单图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商标局在[2018]商标字第0000029298号异议决定书中决定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快餐馆;茶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该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异议复审,该异议决定已生效,裁定结论刊登于第1613期《商标公告》。该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快餐馆;茶馆”服务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不规范文字,将其使用在备办宴席、咖啡馆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