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32573号“ECOVE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976475号“Eco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ECOVERO”与引证商标“Ecover”字母构成相近,仅有一个字母之差,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