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585925号“第一线 THE 1 LIN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第一线 THE 1 LINE 11585925

阅读:42224 2018-09-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康特贸易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合肥彰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1585925号“第一线 THE 1 LI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3900号决定,于2017年12月19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康特贸易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合肥彰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1585925号“第一线 THE 1 LI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3900号决定,于2017年12月19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合肥彰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4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马康特贸易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从2014年至今,申请人在销售市场内未发现标以复审商标的指定商品,根据申请人向相关产品销售市场的产品经销者询问及在互联网中进行广泛的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未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1.加盟合同书;2.出口单;3.产品图片。

  我委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0日申请注册,2014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上光剂等商品上。2017年3月15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无相应发票予以佐证。证据2未体现商标注册人。证据3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指定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1585925号“第一线 THE 1 LIN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第一线 THE 1 LINE 1158592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2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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