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行方锐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01871号“FRESH 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08236号“FRESHA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型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英文单词“FRESH”和“AIR”构成,二者的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空气净化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