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欣服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28611号“WEST P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468480号“WESTLINK”商标的呼叫及含义存在差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