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OFRA HOLDING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37497号第40类“LOOK GOOD, FEEL GOOD, DO G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并非固定搭配或广告语,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具备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二、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与宣传,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公司简介及关联公司证明、网络店铺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复印件作为本案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LOOK GOOD, FEEL GOOD, DO GOOD”可译为“看上去好的,感觉好的,有好处的”,申请商标使用在布料染色、空气净化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对服务品质等特点的描述性用语,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0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