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子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创新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630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9979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若不被核准注册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两商标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7日